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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时间:2013-12-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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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交通部于2002年提出了交通系统领导干部“四个不准”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

  四、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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